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在南京”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平台经营者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应标注品牌:中文品牌/英文品牌,基本属性:材质/功能/特征/风格,规格参数: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货号。

  

  第二条 平台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出现虚假、错误、存在歧义或与商品无关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平台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第四条 平台应当建立入网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资质文件等信息并留存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卫生许可、商标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第五条 平台应当核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体经营门店,重点核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登记地址、经营者与实际是否相符,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等。

  

  第六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开展自主监测和运用相关部门公布的抽检结果、消费者投诉等信息,加强平台内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

  

  第八条 平台应当记录、保存食品级其他产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本制度在公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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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